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楠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702********06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293民初951号
案号
(2020)辽0293执19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大连鸿富食品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连装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到期租金2,196,056元及截至2019年3月11日的逾期利息103,133.6元、留购价款1,000元,合计2,300,189.6元,及2019年3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2,196,056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6%的1.3倍计算);二、被告大连鸿富食品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连装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3月11日起未到期全部租金5,851,200元及逾期利息(以5,851,2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3月11日起到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的1.3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原告大连装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被告姜勇、张楠名下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燕南园16号1层1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201805005078)的抵押财产价值范围内,对第一、二项判项范围内的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祝忠海、周丽云、大连元丰船舶技术有限公司、姜勇、姜勇、张楠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给付款项的范围内向原告大连装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五、驳回原告大连装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1,51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200元,合计80,016元,由被告被告大连鸿富食品有限公司、祝忠海、周丽云、大连元丰船舶技术有限公司、姜勇、姜勇、张楠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4-20
发布时间
2020-09-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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