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常远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924********21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0524民初2844号 |
案号 |
(2020)川0524执8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叙永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菏泽市定陶区鲁陶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祖学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合计800136.05元;二、被告常远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吴祖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此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014元,由原告吴祖学负担1714元,由被告菏泽市定陶区鲁陶温室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常远东负担11300元。(因原告申请缓缴而未实际垫付,由原告吴祖学、被告菏泽市定陶区鲁陶温室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常远东在本判决作出后十日内向叙永县人民法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叙永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8-10 |
发布时间 |
2020-09-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