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131********5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131民初68号 |
案号 |
(2020)川0131执3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蒲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王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成佳支行截至2019年7月31日的信用卡消费本金32524.15元及利息14523.50元、费用33093.88元,共计80141.53元;并按信用卡合约的约定支付此后的利息及费用至所欠本息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4元,公告费560元,共计2364元,由被告王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蒲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7-28 |
发布时间 |
2020-09-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