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曾志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023********54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川0181民初4011号 |
案号 |
(2020)川0181执恢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曾志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柳河分理处借款本金65万元。二、被告曾志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柳河分理处借款利息、罚息、复利【1、截至2017年7月20日尚欠98391.25元;2、以本金65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罚息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上浮80%为执行利率,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为罚息利率)计算;并对未付利息按照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直至付清时止】。三、被告曾志勇到期未能清偿上述债务,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柳河分理处对抵押物【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西体北路2号3栋1单元18层5号房屋(房产证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2661650号、权:1783036号、土地证号:金国用2012第12916号、他项权证:成房他证他权字第1416284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可申请人民法院对上述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价款超过债权的部分归被告曾志勇所有,不足部分仍由被告曾志勇继续偿还。四、驳回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柳河分理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率。案件诉讼费11284元,减半收取5642元,由被告曾志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4-29 |
发布时间 |
2020-09-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