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余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3922********147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0182民初3100号
案号
(2020)川0182执10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彭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余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市支行分期手续费1155.52元、利息1555.27元及复利,复利的计算方式:自2016年8月31日起以未还利息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按月收取;二、余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市支行律师费3000元;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市支行有权对余海提供的抵押车辆(车辆识别代号为lzwadaga8db455554、发动机号为8db0411593,车牌号为川a26f47)行使抵押权,有权以处置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金额内优先受偿;四、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余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5-13
发布时间
2020-09-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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