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冉世洪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2322********395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0681民初1249号
案号
(2020)川0681执6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冉世洪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广汉市新鸿海绵有限公司货款20000元及逾期付款资金利息(该资金利息以20000元为基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该资金利息计算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汉市新鸿海绵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冉世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5-08
发布时间
2020-09-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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