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德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3433********6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3433民初1015号
案号
(2020)川3433执43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冕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胡德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4700.08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4700.0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8年5月1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胡德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7-01
发布时间
2020-09-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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