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柳建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321********64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京0101民初17374号
案号
(2020)京0101执36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柳建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借款本金59 384.5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其中截至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的利息4264.38元、罚息648.8元、复利212.42元,自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八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3元、公告费860元、保全费665元,由被告柳建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北京
立案日期
2020-06-03
发布时间
2020-09-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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