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齐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206********12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209刑初168号 |
案号 |
(2020)冀02执恢23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人齐帅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撤销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唐刑执字第705号对罪犯齐帅予以假释的刑事裁定,被告人齐帅原犯盗窃罪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二十八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4日起至2021年12月3日止)被告人张鹏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31日起至2016年12月6日止,2018年4月26日起至2020年3月18日止)被告人张亚辉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董彦城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5日起至2019年4月24日止)被告人吉华明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7日起至2019年5月16日止)被告人李建军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21 |
发布时间 |
2020-09-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