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廖建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102********00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赣07民终376号
案号
(2020)赣0781执166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瑞金市华商四海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瑞金市丰安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代偿款1496900元及其自2015年6月29日起至款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二、瑞金市丰安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对瑞金市华商四海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1496900元及其自2015年6月29日起至款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不能追偿的部分,谢小云、杨俊侠、罗颖、林勇、朱燕青、廖建平、钟琼花均按9.016%比例分担;刘水平、钟美华共同按14.163%比例分担;刘水平另外按4.692%比例分担;三、驳回瑞金市丰安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6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4262元,由瑞金市华商四海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谢小云、杨俊侠、罗颖、林勇、朱燕青、廖建平、钟琼花、刘水平、钟美华共同负担。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关于华商汽车公司、谢小云、杨俊侠、林勇、罗颖、朱燕青、廖建平、钟琼花的上诉请求。丰安技术公司作为华商汽车公司本案借款的出质人,在华商汽车公司到期未归还借款本息的情况下依法履行质押担保义务,为其代偿借款1496900元后,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担保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有权对就该1496900元代偿款向债务人华商汽车公司追偿,华商汽车公司不能清偿部分,向本案借款其他担保人追偿。丰安技术公司履行了质押担保责任后,因代偿款自代偿之日起即发生资金占用利息,一审法院自代偿之日(即2015年6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利息的处理妥当。华商汽车公司、谢小云、杨俊侠、罗颖、林勇、朱燕青、廖建平、钟琼花提出应自丰安技术公司起诉之日起开始计算逾期利息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诉讼费缴纳办法》的规定,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败诉方负担,一审法院判决由华商汽车公司负担正确。谢小云、杨俊侠、罗颖、林勇、朱燕青、廖建平、钟琼花、刘水平、钟美华系本案借款担保人,但因未履行担保义务,一审法院判决由上述担保人与债务人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符合法律规定。华商汽车公司、谢小云、杨俊侠、罗颖、林勇、朱燕青、廖建平、钟琼花提出对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应当按照各自义务比例负担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刘水平、钟美华的上诉请求,本院认为,刘水平、钟美华为本案华商汽车公司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因二人系夫妻关系,故二人应视为一个抵押担保主体对外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刘水平、钟美华提出的二人不能分别对外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刘水平、钟美华与其他担保人同为本案借款的担保人,且各方未约定担保份额,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各担保人没有约定比例分担的,平均分担。同时,《抵押合同》中约定刘水平、钟美华抵押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4950000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等,故刘水平、钟美华二人应在借款本金4950000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等的范围内以抵押财产价值为限承担担保责任。据此,本案借款二出质人丰安技术公司、江西财投公司,七保证人谢小云、杨俊侠、罗颖、林勇、朱燕青、廖建平、钟琼花,抵押人刘水平、钟美华,十个担保主体均应按照4950000元的份额确定分担份额,每个担保主体分担的比例份额为10%。刘水平、钟美华提出不应以抵押物价值作为确定分担比例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对抵押人刘水平、钟美华按照其提供的抵押物价值作为分担担保比例的标准不妥,应予纠正。综上,华商汽车公司、谢小云、杨俊侠、罗颖、林勇、朱燕青、廖建平、钟琼花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刘水平、钟美华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但对确定各担保人分担比例处理不当,应予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瑞金市人民法院(2016)赣0781民初171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瑞金市人民法院(2016)赣0781民初171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变更瑞金市人民法院(2016)赣0781民初171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瑞金市丰安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对瑞金市华商四海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1496900元及其自2015年6月29日起至款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不能追偿的部分,谢小云、杨俊侠、罗颖、林勇、朱燕青、廖建平、钟琼花、刘水平(钟美华与刘水平共同分担)均按10%比例分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5-14
发布时间
2020-09-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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