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程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327********00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桂0304民初1132号
案号
(2020)桂0304执恢4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桂林毅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朱炫伍、胡婷婷、李玉良、朱毅、唐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 800 000元,并支付利息845 910.52元、罚息269 640元(暂计算至2017年3月6日,此后罚息的计算方式:逾期本金×逾期天数×年利率12.6%÷360×1.5倍,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桂林毅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朱炫伍、胡婷婷、李玉良、朱毅、唐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76 140元;三、就前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权,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朱燕、朱毅、朱林提供的抵押物桂林市七星区七星路75号明珠花园15栋(原8栋)1-3-4号房(房权证号:桂林市房权证七星区字第30324893、30324894、30324895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四、就前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权,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唐娟提供的抵押物桂林市七星区桂大路32号1栋(现为七星路32号1栋)2-9-3号房(房权证号:桂林市房权证七星区字第30352797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五、就前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权,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秦华提供的抵押物桂林市南新路小区11栋2-6-2号房(房权证号:桂林市房权证象山区字第30419114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六、就前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权,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诸葛莉弟提供的抵押物桂林市七星区五里店路28号七星新城7栋1-10-1号房(房权证号:桂林市房权证七星区字第30413610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七、就前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权,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朱炫伍提供的抵押物车牌号为桂cm4444的车辆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八、被告程斌对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桂林毅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朱炫伍、胡婷婷、李玉良、朱毅、唐娟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 098元,诉讼保全费5 00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59 44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桂林毅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朱炫伍、胡婷婷、李玉良、朱毅、唐娟、朱燕、朱林、秦华、诸葛莉弟、程斌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1-16
发布时间
2020-09-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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