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龙成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622********39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181民初2643号
案号
(2020)川0181执164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龙成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都江堰市中铁桥隧机械厂支付承揽费85000元;二、被告龙成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都江堰市中铁桥隧机械厂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85000元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9月19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支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5(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龙成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9-01
发布时间
2020-09-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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