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易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721********490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303民初29145号
案号
(2020)粤0303执122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291209611411】。一、被告易平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4668.81元,并以54668.81元为基数计付利息,罚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截至2019年6月26日,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利息为598.66元、罚息为10664.4元;自2019年6月27日起,利息及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但利息、罚息之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驳回原告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前项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本案受理费724元,由被告负担。受理费724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之日内向原告迳付受理费724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5-27
发布时间
2020-09-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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