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国存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412********30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1024民初1742号 |
案号 |
(2020)豫1024执11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鄢陵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俊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贾静业借款本金3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胡国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胡国存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于俊伟追偿;三、驳回原告贾静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700元,由原告贾静业负担900元,由被告于俊伟负担5800元,先由原告垫付,待原告申请执行时一并申请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鄢陵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6-15 |
发布时间 |
2020-09-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