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国存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412********30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1024民初1742号
案号
(2020)豫1024执11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鄢陵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俊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贾静业借款本金3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胡国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胡国存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于俊伟追偿;三、驳回原告贾静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700元,由原告贾静业负担900元,由被告于俊伟负担5800元,先由原告垫付,待原告申请执行时一并申请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6-15
发布时间
2020-09-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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