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有能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176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182民初1991号 |
案号 |
(2020)苏1182执18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天和电气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欠款本金33152666.08元、利息和罚息477486.9元及后续罚息(自2018年6月4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7.1775%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有能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天和电气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在5000万元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天和电气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倪道宏、金红伟对被告江苏天和电气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天和电气有限公司追偿。如四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10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9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9975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四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四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在预交后三日内将交费凭证复印件提交本院,未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有关规定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07 |
发布时间 |
2020-09-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倪道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1821417691550 |
登记机关 |
扬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扬中市三茅街道三沙路60-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