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谭建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781********28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781民初54号 |
案号 |
(2020)川0781执13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油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雍远菊因本次交通事故损失为:医疗费29916.46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260元(20元/天×63天),营养费1260元(20元/天×63天),护理费6300元(100元/天×63天),残疾赔偿金66432元(33216元/年×20年×10%),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1000元,合计108668.46元,由被告谭建明承担。被告谭建明已付18500元(医疗费17000元+护理费1500元),还应支付90168.46元,限被告谭建明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二、被告谭世茹、熊春华、易娇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雍远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减半收诉讼费1132.5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152.50元,由被告谭世茹、熊春华、谭建明、易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油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7-09 |
发布时间 |
2020-09-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