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岛姿鹭商贸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行
山东冠泰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
青州腾达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东冠泰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青岛姿鹭商贸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42313.14元。

二、被告山东冠泰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青岛姿鹭商贸有限公司自2019年5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442313.14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

三、被告山东冠泰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青岛姿鹭商贸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6000元;

四、被告青州腾达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青州腾达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冠泰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青岛姿鹭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113元,减半收取9556.50元,由被告山东冠泰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青州腾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8667元,原告青岛姿鹭商贸有限公司负担88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29
发布日期 202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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