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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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齐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鲁1425执1352号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强、王荣霞、李朋、王秀宝、刘怀军、李振: 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执行的(2020)鲁1425执1352号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强、王荣霞、李朋、王秀宝、刘怀军、李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8)鲁1425民初231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强、王荣霞、李朋、王秀宝、刘怀军、李振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 申请人申请执行利息41410.55元,因被执行人已主动向申请人履行义务并缴纳执行费521元,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一日 |
| 裁判日期 | 2020-8-11 |
| 发布日期 | 2021-08-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