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县支行借款本金304769.79元,2019年1月9日前的利息3683.79元,计308453.23元;并自2019年1月10日起以借款本金304769.7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按年调整)上浮50%支付利息,本清息止; 二、被告***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县支行实现债权费用4000元;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县支行对被告***所有位于店埠镇撮镇路衡器厂恢复楼206室(产权证号:皖(2017)肥东县不动产权第0001086号)的房屋折价、拍卖、变卖款对上述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2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4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