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长沙金实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 安徽基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长沙金实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基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30日签订的《盘扣租赁合同》; 二、被告安徽基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沙金实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21年3月22日止的租金、清理上油费、其他维修费用、装卸费、运费及垫付运费等共计3386301.1元; 三、被告安徽基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长沙金实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器材48HG(0.6米)[11.32]吨;48HG(0.9米)[5.67]吨;48HG(1.2米)[45.42]吨;48HG(1.5米)[1.14]吨;60LG(1米)[32.89]吨;60LG(1.5米)[22.18]吨;60LG(2米)[78.77]吨;XG42(0.6*1.5)[0.04]吨;XG42(1.2*1.5)[6.85]吨;XG42(1.5*1.5)[0.05]吨;60JZ(200)[6141]个;60JZ(500)[267]个;60打包架[5.55]吨;可调上托[1892]套;可调下托[2845]套;10#工字钢[128.08]吨;变形十字扣[4176]个;变形万向扣[4282]个;挂钩踏板1.2米[0.57]吨;踏步0.9米[0.15]吨;梯梁(1.5*1.5)[0.62]吨;顶托36*550[2000]吨;上托38*600[532]套;若未能返还,则按《盘扣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赔偿标准【挂钩踏板(0.9米)赔偿价为60元/块,挂钩踏板(1.2米)赔偿价为70元/块,三角架赔偿价为80元/个,梯梁(1.5*1.5*1.2米)赔偿价为900元/套,梯梁(1.5*1.5*0.9米)赔偿价为800元/套,顶托(36*550)赔偿价为26元/套、36*550顶托缺螺杆赔偿价格为15元/根、缺顶板10元/块、缺螺帽6元/个、顶托洗油0.5元/套,打包架赔偿价为176元/对】赔偿未归还租赁物的价值损失,并按《盘扣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租金标准(60基础立杆、60立杆、48横杆、斜拉杆、打包架为8元/吨/天,基座、可调上托、可调下托为0.12元/个/天,10号工字钢为9元/吨/天,变形十字扣、变形万向扣为0.1元/套/天,挂钩踏板、三角架、梯梁的出租单价为9元/吨/天,顶托出租单价为0.04元/套/天)支付自2021年3月23日起至租赁器材全部还清或赔偿完毕之日止的费用; 四、被告安徽基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长沙金实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158544.39元,并按月利率1.2%的标准支付自2021年3月23日起至上述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五、被告安徽基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长沙金实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40000元; 六、被告安徽基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长沙金实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保全担保费3000元; 七、驳回原告长沙金实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476元,减半收取15238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共计20238元,由被告基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1-08-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