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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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荣江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桐城市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借款本息3978011.65元;并自代偿次日(代偿日期分别为2018年1月22日、2018年2月22日、2018年3月21日、2018年10月26日、2019年3月27日、2019年6月17日)起以代偿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结算代偿资金占用费、违约金、逾期担保费、律师代理费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二、被告安徽荣江包装有限公司、桐城市荣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荣成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大渡口国际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安徽致成塑料有限公司、***、***、荣富贵、***、***、***、***、***对本案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安徽荣江包装有限公司、桐城市荣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荣成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大渡口国际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安徽致成塑料有限公司、***、***、荣富贵、***、***、***、***、***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安徽荣江包装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324元,减半收取20662元,由被告安徽荣江包装有限公司、安徽荣江包装有限公司、桐城市荣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荣成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大渡口国际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安徽致成塑料有限公司、***、***、荣富贵、***、***、***、***、***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