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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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莒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鲁1327执815号 郑志祥: 你与申请执行人山东鼎和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鲁1327民初10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鼎和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2019)鲁1327民初107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协助申请执行人山东鼎和置业有限公司YS0024335、YS0024339二份合同涉及房屋的注销备案登记手续。 二、负担执行费500元。 三、被执行人若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法定情形的,对存在失信行为的被执行人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莒南支行 账户名称:莒南县人民法院 账号:62×××61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联系人:朱磊联系电话:185××××1232本院地址:莒南县北二路与新区二路交汇处邮编:276600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1-0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