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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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西南骨科医院 贵州源兴矿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2019)黔2324民初111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贵州源兴矿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蔡**一次性残疾补助金36891.75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5810.75元、住院生活补助费1400元、交通费500元,合计54602.50元; 二、撤销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2019)黔2324民初111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即:一、贵州源兴矿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蔡**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810.75元、停工留薪工资42162元、护理费1054.05元、鉴定费320元,合计59346.80元;三、驳回蔡**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贵州源兴矿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蔡**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810.75元、停工留薪工资21081元、护理费1054.05元、鉴定费320元,合计38265.8元。 四、驳回贵州源兴矿业有限公司其余上诉请求; 五、驳回蔡**一审其余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贵州源兴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3-04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