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开阳双阳磷矿有限公司 贵州鑫新进出口有限公司 江西六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六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贵州鑫新进出口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9448493.91元,从2018年5月1日起按年息6%(以19448493.91为基数)利息至所有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901.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江西六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06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