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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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18)新2201民初2728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一、被告新疆正帮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99893.65元。”为:“上诉人新疆正帮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上诉人***支付工程款932666.11元。” 二、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18)新2201民初2728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二、”为:“上诉人新疆正帮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上诉人***支付工程款932666.11元的逾期利息,自2015年11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563元,鉴定费73213元,由上诉人***负担16313元,上诉人新疆正帮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346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545元,由上诉人***负担4845元,上诉人新疆正帮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7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3-26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