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云南鼎立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昆明天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昆明天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鼎立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称:昆明鼎立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费1652390.60元; 二、被告昆明天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鼎立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称:昆明鼎立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225239元; 三、被告昆明天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鼎立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称:昆明鼎立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公证费600元; 四、驳回原告云南鼎立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称:昆明鼎立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29元,由被告昆明天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9817元,由原告云南鼎立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称:昆明鼎立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2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在法律规定的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