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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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新野县百利棉织有限公司 南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新野县百利棉织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南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00万元及利息(利息具体为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以12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3%计算;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其中10000元按年利率13.95%计算利息其余1199万元,按年利率9.3%计算利息;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其中20000元按年利率13.95%计算利息;其余1198万元按年利率9.3%计算利息;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10月28日;其中30000元按年利率13.95%计算利息,其余1197万元按年利率9.3%计算利息;自2020年10月29日起以12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3.95%计算欠款付清之日止;对已支付的5000元应予扣除)。 二、如被告新野县百利棉织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判决第一项的还款义务,原告南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新野县百利棉织有限公司新房他证字第××号房产及新他项2017第086号土地所有权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借款本息。 三、被告***、***、***、***、***对以上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南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59440元,由被告新野县百利棉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7-19 |
| 发布日期 | 2021-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