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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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孟州市康景超硬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孟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孟州市康景超硬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72602.87元;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2元,减半收取为806元,由被告孟州市康景超硬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6-28 |
| 发布日期 | 2021-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