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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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协助执行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 法院 | 齐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21)鲁1425执保642号 xx市XX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申请人济南中建兴业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齐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20)鲁1425民初4494号民事裁定书,现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一、查封被申请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鲁A×××××号、鲁A×××××号、鲁A×××××号、鲁A×××××号、鲁A×××××号、鲁A×××××号、鲁A×××××号、鲁A×××××号、鲁A×××××号、鲁A×××××号、鲁A×××××号、鲁A×××××号、鲁A×××××号、鲁A×××××号、鲁A×××××号车辆,保全价值为3100000元。 二、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转让、抵押、变更过户手续等。期限为二年。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
| 裁判日期 | 2021-6-21 |
| 发布日期 | 2021-08-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