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京医药泰州天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医药泰州天骄有限公司偿还药品库存货款299086元、利息8972.58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99086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医药泰州天骄有限公司偿还已销售未回款药品款项50495.83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50495.83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医药泰州天骄有限公司偿还所欠毛利、低于成本价格差、配送费合计113071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13071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医药泰州天骄有限公司支付江西广力药品退货款486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486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五、驳回原告南京医药泰州天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74元,减半收取4837元,保全费3272元,合计8109元,由原告南京医药泰州天骄有限公司负担563元,被告***负担7546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上述判决主文确定的给付义务履行期限内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8-12 |
| 发布日期 | 2021-08-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