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睿安特盾构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重庆睿安特盾构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东莞市厚街顺理木材经营部偿还借款7651000元(本金700万元、从2016年12月23日到2017年9月29日的利息651000元)。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重庆睿安特盾构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东莞市厚街顺理木材经营部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7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7年9月30日起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对被告重庆睿安特盾构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东莞市厚街顺理木材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9699元,由原告东莞市厚街顺理木材经营部负担1000元,由被告重庆睿安特盾构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86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