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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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科乐福新光电有限公司 铜陵市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 安徽朝日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铜陵科乐福新光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铜陵市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偿还代偿金3259734.62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按年利率6%的标准,以52891.65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3日起算,以58768.5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10日起算,以60074.47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9日起算,以3088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11日起算,均计算至其实际偿清代偿款之日止); 二、铜陵科乐福新光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铜陵市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 三、安徽朝日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安徽朝日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铜陵科乐福新光电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998元,减半收取计16999元,由铜陵科乐福新光电有限公司、安徽朝日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4-21 |
| 发布日期 | 2021-08-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