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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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云南香格里拉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2020)云3401民初270号民事判决一、二、五、六项。即: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广东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云南香格里拉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云南香格里拉健康产业园项目建设(一期)建设工程消防合同》《云南香格里拉健康产业园项目(一期)建设工程供电合同》《云南香格里拉健康产业园项目(一期)建设工程高压开关房供电工程(含土建部分)承揽合同》(解除时间为2020年2月24日);二、被告(反诉原告)云南香格里拉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反诉被告)广东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预付款共计人民币885,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共计人民币88,920.00元;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广东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云南香格里拉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2020)云3401民初27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四、被告(反诉原告)云南香格里拉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反诉被告)广东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律师费共计人民币40,000.00元。 三、变更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2020)云3401民初27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三、被告(反诉原告)云南香格里拉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给原告(反诉被告)广东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共计人民币572,543.09元。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6,333.00元,减半征收13,166.5元,由云南香格里拉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8387.06元,由广东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779.4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1,920.00元,减半征收15,960.00元,由云南香格里拉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26,333.00元,由上诉人云南香格里拉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5,930.00元,由被上诉人广东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7-15 |
| 发布日期 | 2021-08-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