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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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莹丰顺天贸易有限公司 湖南新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7年11月1日签订的《最高额借款合同》; 二、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万元,以本金2000万元为基数偿付2018年12月21日至2019年5月30日的利息为53.333333万元,本息合计2053.333333万元;之后利息从2019年5月13日起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5‰计算支付至借款清偿之日止;被告邵阳市莹丰顺天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邵阳市莹丰顺天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押物即该公司持有的湖南新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中的3000万股股权及附加资金3000万元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诉讼费145967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0967元,由被告***、邵阳市莹丰顺天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2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