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1202民初4514号

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住***。

负责人:洪伟,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龙、翟慧慧,江苏海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以下简称南京银行)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京银行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慧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53000元、利息200165.79元(该利息计算至2019年8月15日),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共计34000元,合计687165.79元;并支付自2019年8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利;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南京银行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南京银行网上银行个人经营性最高债权额合同、南京银行网上银行个人经营性借款合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申请书、个人客户综合签约/解约业务申请单、对账单、贷款台账、委托代理合同、发票。

被告未答辩,亦未举证、质证。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53000元,利息人民币200165.79元(截止2019年8月15日)及自2019年8月16日起按合同约定方式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同时赔偿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律师费损失人民币34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672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672元。

审判长李虹

人民陪审员蒯立云

人民陪审员窦虎英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安南

书记员陆娉

裁判日期 2019-10-22
发布日期 2019-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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