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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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广州南华深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民初182号民事判决; 二、广州南华深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返还借款本金1.5亿元并支付利息(以30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7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20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8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50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5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50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2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执行中需扣除广州南华深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经支付的利息15034352.79元); 三、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广州南华深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广州南华深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17453元,由***负担89910元(已交纳),由广州南华深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82754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560元,由广州南华深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3201元,由广州南华深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8-25 |
| 发布日期 | 2021-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