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02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华科德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兆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浙江兆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科德科技有限公司购货合同(编号:H17101901)于2018年5月15日解除;

二、被告北京华科德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浙江兆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套样机货款共149000元;

三、被告北京华科德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浙江兆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损失2692080元;

四、驳回原告浙江兆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北京华科德科技有限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169元,由原告浙江兆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164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华科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952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北京华科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日期 2020-6-16
发布日期 2021-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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