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
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恒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江苏省中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恒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截至2018年11月20日的租金、运力费、整理费合计1,305,443.87元;

二、被告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恒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2018年4月3日至2018年11月20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以1,178,176.6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和2018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1,305,443.87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被告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恒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钢管16,650.90米、扣件37,356只、顶托339只;如不能归还的,则按照钢管11.96元/米、扣件7元/只、顶托25元/只赔偿;

四、被告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恒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2018年11月21日至实际归还或赔偿之日止的使用费(钢管16,650.90米,按0.0066元/米/天计算;扣件37,356只,按0.0033元/只/天计算;顶托339只,按0.022元/只/天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92.80元,由原告上海恒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16元,被告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1,776.8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23
发布日期 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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