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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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上海海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52,592.1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20元、误工费47,084.46元、护理费34,200元、营养费3,600元、交通费1,200元、残疾赔偿金204,102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313.80元、杂费(残疾辅助器具费)588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上海海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鉴定费(初次)3,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68.52元,减半收取4,684.26元,由原告***负担1,741.73元,被告上海海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942.53元;重新鉴定费7,500元,由原告***负担3,750元,被告上海海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