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岛康力商砼工程有限公司 即墨恒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青岛市即墨区潮海街道办事处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第三人即墨恒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康力商砼工程有限公司商砼款本金29647298.5元及违约金296472.99元; 二、驳回原告青岛康力商砼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青岛市即墨区潮海街道办事处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青岛康力商砼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796元,由原告青岛康力商砼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206元,由第三人即墨恒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885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8 |
| 发布日期 | 2021-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