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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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日荣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市日荣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分行偿还借款本金712739.65元并支付手续费25915.58元、滞纳金、利息(截至2018年3月5日滞纳金、利息共计154746.8元,利息自2018年3月6日起按约定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139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分行负担569.7元,由被告广州市日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256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9-21 |
| 发布日期 | 2021-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