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泰州市浦菲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基自动化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中基自动化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泰州市浦菲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43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40元、财产保全费1300元,合计2940元,原告泰州市浦菲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94元,被告深圳市中基自动化有限公司负担2646元(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3272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53)。 |
| 裁判日期 | 2017-12-20 |
| 发布日期 | 2019-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