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9-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甘肃金星啤酒有限公司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行政案件执行
法院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甘1027执恢145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甘肃金星啤酒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国强,男,甘肃金星啤酒有限公司总经理。

关于张某某与甘肃金星啤酒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镇原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镇人劳仲案(2017)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甘肃金星啤酒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18年4月2日向镇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甘肃金星啤酒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2265.34元。查明甘肃金星啤酒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我院于2018年7月12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8月23日,本院依法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执行标的22265.34元,甘肃金星啤酒有限公司全部履行,执行费234元甘肃金星啤酒有限公司已交纳。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现通知如下:

镇原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镇人劳仲案(2017)7号仲裁裁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已结案。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裁判日期 2021-8-24
发布日期 2021-09-02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