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狮子汇基金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狮子汇基金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涤除***作为狮子汇基金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 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100元,本院予以退回100元。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7-14 |
| 发布日期 | 2021-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