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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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责任纠纷 |
| 法院 | 武汉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泰州市洲城航运有限公司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经济损失1,471,326.35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院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48元,由被告泰州市洲城航运有限公司和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7-30 |
| 发布日期 | 2019-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