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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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茅箭支公司 济南昆宇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茅箭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济南昆宇物流有限公司保险理赔金45,481.2元; 二、驳回原告济南昆宇物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2,064元,由原告济南昆宇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茅箭支公司各负担1,0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0-0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