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辉南县信达运输有限公司 嘉峪关市张氏华宇汽贸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桦甸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静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桦甸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嘉峪关市张氏华宇汽贸有限公司发动机号为1GRC090330号巡洋舰3956CC越野车车辆损失费17105元。 二、驳回原告嘉峪关市张氏华宇汽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0元,减半收取870元,原告嘉峪关市张氏华宇汽贸有限公司负担756元,被告***负担57元,被告辉南县信达运输有限公司负担57元。原告嘉峪关市张氏华宇汽贸有限公司交纳案件受理费1150元,退还原告2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8 |
| 发布日期 | 2021-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