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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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浙江永乐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霍尔果斯五光十色影业有限公司投资款48600000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浙江永乐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霍尔果斯五光十色影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486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0月12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霍尔果斯五光十色影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浙江永乐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被告(反诉原告)浙江永乐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848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浙江永乐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433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浙江永乐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8 |
| 发布日期 | 2021-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