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青岛正大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潍坊睿洋建筑安装工程中心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74894.1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山东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潍坊睿洋建筑安装工程中心对本判决第一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00元,由原告***负担3334元,被告***、山东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潍坊睿洋建筑安装工程中心负担27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7-8 |
| 发布日期 | 2021-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