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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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重庆宏杰门业有限责任公司 利川市怡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鑫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 宣恩县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鑫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宏杰门业有限责任公司货款547538.42元及利息(利息为以下8项之和:1.以397928.08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5年9月25日止;2.以347928.08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3.以100892.64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4.以12140.28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5.以5625.84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6.以38761.25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7.以18917.37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8.以23272.96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重庆宏杰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63元,由原告重庆宏杰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88元,被告湖北鑫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负担92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4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